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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名登记结婚生活15年,离婚遇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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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宋峰翔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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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登记结婚生活15年,事实婚姻?非法同居?
案情简介:2005年5月,某村农民王芳到法院起诉与陈龙离婚,法官审核后,建议王芳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原来王芳与陈龙1990年谈婚论嫁时,均未到法定婚龄,两人分别冒用其姐、其哥的户口证明,用他们自己的照片办了结婚证,领证后两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一女。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芳与陈龙冒用他人名义结婚,其行为对自己、对冒用的人来说,都是无效的,故该结婚证无效;王芳与陈龙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生活在一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关系,遂判决解除了其事实婚姻关系。二人服判未上诉。 律师点评: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结婚证的效力问题。王芳与陈龙分别冒充其姐、其哥的名义而领取到虚假结婚证,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也不具法律效力,其行为对自己、对冒用的人来说,都是无效的。 二是王芳与陈龙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周围群众所承认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解释:“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王芳与陈龙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生活在一起,育有一子一女,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如果王芳与陈龙的这种情形出现在1994年2月1日之后而又起诉离婚的话,除两人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形之外,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宋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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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7-1-17 15:51:22】【责任编辑:白露】【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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