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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车的跑了 担保的还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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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买车欠钱时,签下姓名担保
买车的跑了 担保的还钱
本报讯(记者杨义杰 通讯员邵国平)朋友欠钱时出于意气作了担保,结果还款日过了,朋友不见了,42岁的老赵日前被债权人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该他还钱。 今年3月,老赵介绍朋友叶某去买一辆半新货车,一番讨价还价后,以6.5万元成交,但叶某只支付了5万元现金,剩余的1.5万元要求过一段时间支付。车主因与叶某根本不相识,拒绝了叶某的要求。此时,老赵自告奋勇站出来,保证:“今年7月30日前不还钱,我替他还。”并在叶某出具的欠条上签下名字。车主因与老赵相识,便将车卖出。结果7月30日过后,车主与老赵都找不到叶某了,于是车主将老赵告上了法院。 东宝区法院审理认为,当初老赵是自愿为叶某欠款提供担保,其承诺应视为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范围内的责任。老赵在叶某的欠条上签名担保,实际上是对双方债权债务的担保,故判决其归还车主车款1.5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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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5-11-27 11:17:35】【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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