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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房退房一转手 “赚”了万元违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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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义杰 胡兵 杨红艳
双方签定协议中,规定违约方需支付款额的千分之五作违约金。协议生效后,违约方却认为违约金明显过高,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申辩,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违约金的性质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违约方败诉。 2002年,我市市民张海(化名)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公司在城区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张海支付了9.7万元的首付款。11个月后,张海因故退房,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张海退还所购房屋,该公司至2003年9月30日前分两批退还9.7万元房款,否则支付约定退款额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随后,张海退还了房子,但房地产公司先后只退款6.7万元。张海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近万元。该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协议中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其超出部分应不受法律保护,该公司只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赔偿。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的性质除具有预定性外,还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否则就抹杀了其固有的特点,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行为,充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故法院对张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支付违约金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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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5-11-2 11:04:16】【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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