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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没填高血压的级别拒赔,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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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先生:1999年,我一家人办了人寿保险,当时爱人患有高血压,因不知道属于早、中、晚哪一级,只填写了“高血压”这一项。今天,爱人住院,申请人寿保险,保险公司以当初我们没填高血压的级别拒赔,并单方要求解除主险合同,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合不合理?


答:不合理。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保险人拒赔,一是要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是要证明未告知的事项属于重大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但是,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以自己知道客观事实为前提,如果戴先生的爱人就诊时医生未说明高血压的级别,那么其爱人对自己不知道的事实当然就无法告知。因此,保险人就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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