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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属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的,不能得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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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8月初,我在市内某大道上,与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干部谢某的摩托车相撞。在理论的过程中,发生撕打,我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花去医疗费用900多元,我多次向谢某索要均被其拒绝。有人告诉我,谢某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事发时正在执行公务,我可以要求国家赔偿。请问:我可以得到国家赔偿吗?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才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谢某虽然是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你的伤情是因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相互撕打所致,而非谢某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侵权后果。谢某的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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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5-11-2 11:14:03】【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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