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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为什么丢了房产又输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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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某县在县城改选过程中,需要拆除张某、孙某夫妇所有的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为其安置四套商品房,张某需补交拆迁补贴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27200元。2000年6月,张某交纳了安置房差价3000元,同年8月25日,被告王某以张某名义交纳安置房差价24200元,张某遂将安置房中的一套206室交给王某使用。此后,王某还分数次向张某交付了现金13000元,并直接向开发商交纳了206室所附车棚的现金3000元。
2001年初,张某生病后,病情逐渐加重,王某为防止所交钱款缺乏依据产生纠纷,遂于3月20日让某妻到张某家中要求补立手续。当日,张某的儿子以其父的名义出具收条一份,写明:“今收到王某所购206室部分房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2002年7月,张某病故后,其妻子及子女要求王某返还房屋。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孙某等人诉称,他与被告之间应是“借用”关系,被告应当返还房屋及车棚。
被告辩称:他根据张某提供的交款通知单,交纳差价24200元后,张某遂将206室房屋让给了他。以后,他又陆续交给张某补偿金1万余元。王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还申请其侄女到庭作证。其侄女证明:2001年3月20日,其陪王某之妻去张某家让张某出具收条,张某让儿子书写。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虽然与本案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证明的内容与张某之子所写收条能相互印证,应当具有证明效力。结合王某为张某代付安置房差价及向张某交付现金、张某交付房屋及张某之子代书收条的事实,可以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方主张本案讼争房屋系张某借给被告使用,并无证据证明,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告知了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但原告方不同意变更,因此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之间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
借用关系和买卖关系的根本区别在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所有权的转移还是使用权的转移。本案张某与王某之间就房屋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借用法律关系。虽然这一买卖行为应当归于无效,但因原告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出现了错误,主张系在借用法律关系要求返还房屋显然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可以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为由,另行起诉。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宋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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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6-11-17 20:47:57】【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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