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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利息纠纷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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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cf66.net 作者:宋峰翔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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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黄汉曾多次向刘裕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02年2月24日,双方进行结算,黄汉结欠刘裕121300元,而出具《借款单》:“今借到刘裕人民币121300.00元整,……,定于2004年2月24日还清”,并口头约定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后双方发生纠纷,刘裕将黄汉诉至法院。 原告刘裕要求被告黄汉需按本金121300元计息,被告则认为他所欠121300元,是他1994年三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2.2万元、2.2万元,即本金只有5.4万元,加上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累计而成,因此,计算利息时本金需按5.4万元计。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黄汉结欠原告刘裕的121300元虽包含了部分利息,但2002年2月24日结算后,被告重立了借条,双方已经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且双方约定的再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庭对被告提出应按本金5.4万元计算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本金数额的认定,这直接关系到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对计复利开始予以承认,即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有些地方的省高院对此也作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具有合法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属于当事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约定的原借款利息和再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有效。 本案中,原、被告对原借款本息进行结算后,被告黄汉出具《借款单》,并口头约定利息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系当事人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原借款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利率只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不支持被告按本金5.4万元计算利息的主张是正确的。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宋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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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6-1-25 17:56:45】【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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