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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能继承已嫁女儿的遗产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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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继承已嫁女儿的遗产吗
案情简介: 余某的独生女余倩与女婿曾某于1998年5月1日结婚。婚后不久曾某凭着自己的装潢技术开办了一个装潢公司,余倩帮助管理。2003年8月5日,余倩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死前她怕曾某不关心儿子生活即告诉父亲余某装潢公司帐上已有纯收入28万余元。2004年4月,曾某从装潢公司帐上提取现金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供其再婚居住,并将他快满五岁的儿子丢给乡下的爷爷奶奶关照。余某夫妇觉得乡下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小外孙生活成长,即找曾某商量,要其将小外孙接到身边抚养教育,曾某没答应,且与余某夫妇发生了争吵。余某夫妇一气之下将曾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其女儿余倩的遗产,包括折价分割曾某所购商品房的继承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倩死前,其与曾某经营的装潢公司已有积蓄28万余元,曾某是用其装潢公司多年的积蓄购买商品房的,该商品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曾某夫妻共同财产共有40万元。余某夫妇依法对其中属于其女儿余倩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应继承女儿遗产1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如何确认曾某所购商品房的财产性质问题,即属曾某个人财产还是属曾某与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从曾某所购商品房之财产来源分析。不能简单地从时间表面上来划分,认为只要夫妻一方死后所购财产均属健在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余倩病亡后,其遗产没有进行分割,曾某所购商品房虽然是在余倩死后九个月买的,但其购买商品房的财产来源全是余倩生前与其共同经营装潢公司的积蓄,该积蓄为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曾某用其积蓄中的25万元所购买的商品房当然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存在看,余倩死前,其主要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是经营装潢公司的积蓄。在其死后九个月曾某已用此积蓄中的25万元购买了商品房,这时余倩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大部分转化成商品房了。显然,曾某所购商品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曾某所有,另一半为余倩遗产,由余某夫妇、曾某和其儿子共同继承。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宋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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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5-11-27 11:16:20】【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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