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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失足 旅社担责
来源:www.cf66.net 作者:李世民 阅读: 次 字体:

酒后失足   旅社担责 


      案情:2004年3月9日,邓金芳用自有房屋开办旅社, 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旅社的三楼走廊内栏杆高度为82CM。2004年4月27日,张涛入住旅社307号房。当天18时左右,张涛与朋友一起外出吃晚饭。在吃饭过程中,张涛喝了3至4瓶啤酒。当晚21时30分左右,张涛在回宾馆的路上再次与朋友一起吃田螺,张涛又喝完1瓶啤酒,22时40分左右,张涛回到旅社。接着,张涛洗澡之后走出307号房的房门外、旅社的三楼走廊乘凉;此时,住在旅社二楼205号房的张某上楼顶收衣服,经过张涛身边,看见张涛用手撑着栏杆,只穿着底裤,眼睛和脸发红,头发湿湿的,头在摇动。张在顶楼收衣服时,听见下面天井里吵闹,后来得知张涛摔下去死亡。 
      张涛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金芳赔偿因张涛坠楼死亡造成的损失172862.37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5700元、丧葬费5976元、子女抚养费10576.33元、交通费200元、伙食补助费135元、误工费27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判决:邓金芳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赔偿张涛家属的实际损失86431.19元。 
     律师评析: 
       邓金芳用其自有房屋开办旅社,属个体工商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旅社需要对外负担的民事责任,均应由邓金芳承担。 
       张涛与旅社形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形式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旅社为张涛提供住宿服务,但旅社提供的服务设施不合格,造成张涛死亡,死者家属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在提供住宿服务的违约之诉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下进行的选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行审理,因此,应当用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进行审理和判决。 
        张涛是一个健康的成年人,有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翻出栏杆的主要原因是醉酒。旅社的内天井栏杆为82CM,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标准,为事故的发生留下安全隐患,是张涛死亡的另一个原因。所以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负同等责任是适当的。 
        由于张涛对造成自已的死亡有过错,结合死者家属遭受痛苦的实际情况和程度,由邓金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也较为合理。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李世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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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5-11-7 18:35:23】【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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