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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后轮脱落致人死亡谁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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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www.cf66.net 作者:宋峰翔 阅读: 次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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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3年6月27日,张某驾驶一辆7YPJ—950型三轮农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左后轮脱落,驶入对向行车道与向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张某车上的乘客李某死亡。经交警支队现场勘察和委托鉴定,张某车系时风集团生产的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其后轮脱落的原因是五个轮胎螺栓中有一个头部脱落、三个变形。而造成螺栓头部脱落和变形的原因是轮毂螺栓孔径偏大与轮胎螺栓滚花处配合的过盈量减小,紧固轴向力主要作用于螺栓的头部,加之螺母拧紧时扭矩过大造成的。交警支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不能确认此次事故的发生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造成,对事故死者李某家属下发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家人认为时风集团生产的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存在缺陷,直接导致受害人李某死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时风集团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李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委托国家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湖北检测站、湖北省机动车辆及零部件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事故车左后轮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清楚地反映时风牌三轮农用车后轮毂轮胎螺栓孔径不符合技术要求,孔径偏大,说明该车后轮轮毂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缺陷。本案受害人李某乘坐存在缺陷的车辆因缺陷而发生事故导致李某死亡,被告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4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属受害人李某乘坐被告生产的三轮农用车因车辆发生事故致李某死亡,其家属请求车辆生产者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诉。 所谓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案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三个要件,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死亡的赔偿责任。当然,李某的家属也可以选择向农用车的所有人张某要求赔偿,但这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 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宋峰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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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5-11-2 10:54:49】【责任编辑:】【会员投稿】【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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